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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立法是国家对“家务事”的必要干预”

更新日期:2021-06-09 15:12:01 阅读数:

据媒体报道,家庭教育法草案将于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的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进行性别、身体状况等方面的歧视,不得胁迫、引导、教唆、放任、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草案还确认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 政府、学校和社会支持家庭教育,促进家庭教育。 必要时,国家介入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立法是国家对“家务事”的必要干预”

家庭教育不仅涉及家庭内部事务,也涉及公共福利。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相比,具有相同或更好的溢出效应。 近年来,包括重庆、贵州、山西、江西、江苏、浙江在内的许多省份颁布了各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中国台湾地区也于2003年通过了家庭教育法。 家庭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是社会文明迅速发展、进步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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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东方社会还是西方社会,法律对家庭和家庭教育的干预和规定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障碍。 西方社会严格区分公私行业,公权力介入家庭私域非常慎重。 另一方面,中国历来崇尚家族自治,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这不仅表明了家庭事务的繁多和繁杂,也表明了公权力在面临家庭问题时的保守和慎重。 中国古代法律慎重介入家庭事务,并不是说如果家庭从以前流传下来就无法实现了。 相反,在家训、家规、家风的加持下,许多家族内部迅速发展出丰富多样的适合乡土和本族的法规。 受儒家伦理影响而产生的家训、家规广泛存在,也是儒家伦理基础上的公权力较少干涉家庭私域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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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经过100多年沧海桑田的巨变,以前流传下来的乡土社会和家庭构成已经不同了。 不仅有点失去了家风、家规、家训,而且作为维持和实施家庭教育的重要载体之一的集合族居住着,附近的看守也逐渐消失了。 过去大人打孩子,孩子哭声稍微大一点,家人和邻居就会来劝架,把孩子带到自己家躲避。 现在的家庭以核心家庭为主,加上小区居民互相不了解的现状,孩子被父母打了,只能祈求父母自己良心发现马虎了。 但是,层出不穷的悲剧表明,光靠祈祷很少有孩子得到比较有效的保护。

“家庭教育立法是国家对“家务事”的必要干预”

时变时治,治世宜功。 更加扁平化的社会结构需要更加扁平化的法律救济。 虽然中国自古以来就流传着该国同构的时代,但儒家崇尚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但对家庭规范的干预,其实阻力并不大。 对家庭教育来说,尽管家庭主体地位仍在重复,但加强政府、学校、社会的作用,特别是加强立法,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是不可缺少的。 国家通过积极的立法、严格的执法,加强了对家庭教育这一重要行业的干预和诱惑,在新组建国家共同体之前就流传了下来,这正是现代文明的正确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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