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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发布 确定禁止七类行为”

更新日期:2021-06-09 19:36:02 阅读数:

本网12月29日,据教育部网站报道,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查和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回应了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问题,在起草过程中受到各方面的高度关注。 《规则》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教育惩戒。 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手续、措施、要求等,目的是将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进学校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全面贯彻。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发布 确定禁止七类行为”

《规则》首次界定了教育惩戒的概念,教育惩戒督促学校、教师根据教育目的,管理、训导、按规定方法矫正违规违纪的学生,引导学生警惕、认知、纠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形式。 《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必须大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切性,符合教育规则,重视育人效果。 遵循法治基本上是选择公平公正的适当措施,以适应学生的过错程度。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发布 确定禁止七类行为”

《规则》指出,确实必要时,学校、教师在对学生不服、秩序混乱、行为失范、危险性、权益侵害等情况下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并且,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常规教育惩戒、繁重教育惩戒、严重教育惩戒三类。 通常,教育惩戒适用于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口头或书面讨论、增加额外教育或班级公益服务任务、1小时上课时间内的教室内站位、课后教育等。 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纪情节较重或因当场教育惩戒而拒绝改正的学生。 包括德育实务负责人训导、承办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业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暂停或限制参加旅游和其他集体活动等。 重大教育惩戒适用于违纪情节严重或者有不良影响的,应当是小学高年级、初中、高中阶段的学生。 包括停课、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训诫、专家辅导矫正等。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发布 确定禁止七类行为”

《规则》强调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异己行为,确定禁止7种不当教育行为,规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对越境教师的处罚方法,便于各方监督。 《规则》还强调学校应当支持和监督教师的正当履行职务,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没有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和其他不利的解决。 《规则》还确定教育惩戒的相关救济手续,鼓励每个人发挥家长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作。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发布 确定禁止七类行为”

《规则》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指导各地、各学校贯彻《规定》,根据《规则》健全教育惩戒实施、监管和救济机制,使学校、教师会使用教育惩戒,大胆使用,慎重使用,家长、社会理解、支持,、

关于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S2/]

第一条为了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管理职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快速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发布 确定禁止七类行为”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根据教育目的,管理、指导违反纪律的学生,或者按照规定的方法加以矫正,使学生得到责备、认知、纠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的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部门应当支持、指导和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实施教育惩戒必须符合教育规则,重视育人效果; 遵循法治基本上是选择公平公正的适当措施,以适应学生的过错程度。

第五条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的优势,依法制定和完善校规校纪,确定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况和规则。

制定学校校规校纪时,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家长(以下简称家长)的意见。 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家长及相关方面的代表参加的听证。 校规纪律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发布 确定禁止七类行为”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级规则或班级条约,并在学校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和其他适当方法,推动学生和家长讲解校规校纪。 未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校规校纪执委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工作者参加,明确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推广教育等。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及其教师应当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当违反学生规范的;

(四)实施危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辱骂同学、老师、欺负同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了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惩戒。 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解决。

第八条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指名批评

(二)责令道歉、口头或者书面复核的;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育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站在上课时间内的教室内

(五)放学后的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级规则、班级条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在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采取适当的方法通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当场教育惩戒拒绝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负责人指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的任务;

(三)安排学生接受专业校规校纪、行为规则的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观光、校外集体活动和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学生违纪、情节违反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一周以下的停课或停学,要求家长在家教育、管教。

(二)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训诫

(三)设立专门的课程或教学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其他专家进行心理咨询、行为干预。

对违反纪律情节严重或者多次受教育惩戒也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下记录或来学校查看的纪律处分。 对高中时代的学生,也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惩戒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依照法定手续,配合家长、相关部门转入专科学校教育矫正。

第十一条学生扰乱教室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可能影响他人,或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出教室或者教学现场,进行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录用或者行为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学生发现违法、隐藏危险品时,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允许学生检查可能隐藏物品的桌子、储物柜等。

教师、学校暂扣学生违规物品,妥善保管,属于可以在适当时候归还学生家长的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依法解决。

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惩戒实施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殴打、刺伤等方法直接对身体造成痛苦的体罚;

(二)课以超出正常限度的处罚,反复抄写,强迫做出不愉快的动作或姿势,故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和心理的变态体罚

(三)以谩骂或歧视、侮辱的言行侵害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的违纪行为处罚全体学生;

(五)为学业成绩教育惩戒学生

(六)根据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向学生分配对其他学生的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犯学生权利的情况。

第十三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重视与学生的信息表达和帮助,及时表扬和鼓励纠正错误的学生。

学校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指导工作机制,由学校管理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和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和心理、社会工作等专家组成指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业的心理指导、行为矫正。

第十四条学校计划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可以诚实承认错误并积极改正的,可以尽早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 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的,学校应当及时解决,教师没有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解决。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批判性教育; 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解决。

第十六条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合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信息,家长理解、支持、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 家长必须履行对孩子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和学校对违纪的学生进行管教。

监护人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的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调查解决。 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的人身安全,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发布 确定禁止七类行为”

第十七条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根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设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相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 学校应当确定学生投诉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受理范围和解决程序等,并公布给学生和家长。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发布 确定禁止七类行为”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全面审查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惩戒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解决申诉的决策不服的,对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对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学理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

每学期结束,学校应当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接受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报纸。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实施细则,也可以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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