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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小心教育培训合同里的这些“坑”!”

更新日期:2021-06-10 09:09:02 阅读数:

教育培训投诉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顾客提出退款需求,经营者提出形式合同进行答辩,其条款中存在着许多对顾客不公平的文案。 近日,教育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校外培训机构对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顾客权益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的通知》,加强了对培训机构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顾客责任、排除顾客法定权利行为的查处。 因此,教育培训中的顾客权益保护再次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一定要小心教育培训合同里的这些“坑”!”

我国法律对样式合同有严格的限制

客户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了合同,培训机构大多签订了密切的样式合同。 特别是目前网络平台发展迅速,许多机构通过互联网与客户直接签订了样式合同。

样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重复采用而预先拟定、订立且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规定:使用样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样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公平地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法观察对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根据对方的要求证明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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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式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恶意贯通损害国家利益,违反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合法形式隐瞒违法目的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合同中危及对方人身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对方财产的免责条款也无效; 或者提供样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同样无效。 当事人对样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一般理解解释。 对样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对提供样式条款的一方作出不利的解释。 样式条款与非样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使用非样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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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客户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样式合同、通知、声明、堂店告示等方法对客户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为损害客户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将要施行的民法典中,提供样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履行提示或证明义务,对方没有观察或理解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副本。

教育机构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与客户签订样式条款的,客户可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确定表示或者因自己行为表示不履行第一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第一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解除后,如果尚未履行,中止履行而被履行,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要求赔偿损失。

“一定要小心教育培训合同里的这些“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客户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依法解除双方的培训合同或者协议,要求返还相应的费用。

那么,在和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打交道时,客户经常倒在那些洞里吗?

坑一

保证不退款

徐先生与一家教育咨询企业签订了培训合同,双方约定日语课程共六级,学费为31800元。 这是运营总监的特别折扣合同,所以不退款也不转让。 重大不可抗力退保的,学生需承担手续费和违约金,占合同总额的30%,扣除上级改革委备案价,不足以按等级整体费用扣除。 合同签订后,徐先生根据合同支付了培训费,但由于实务原因三次上课后未能继续进修,多次要求教育咨询企业解除合同并退还学费,被拒绝,双方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确认,涉案培训合同中关于退保条件的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徐的责任,该条款无效。 合同解除后,根据徐先生购买的课时数、课时数,教育咨询企业应退还其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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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消除怀疑

合同时,客户不会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签字确认。 这些教育培训合同通常约定不退费或其他退费的限制条件,并且不以粗体、黑色等合理方式呈现给顾客。 该条款实质上排除了顾客的首要权利,免除了教育培训机构的责任,没有进行比较有效的提示,通常可以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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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2坑2

需要预付款

李先生与幼儿早期教育机构签订了《会员服务合同》,约定为孩子提供音乐、艺术、英语等106门课,合同有效期为2021年9月28日,总费用为17345元。 不料,一个月后,该早教机构通过客服聊天发出“给会员家长的信”,告知直营店关闭,暂停上课。 李先生与早教机构联系不上,只好向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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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结果表明,早教机构不以明确的方式履行主要债务,李先生要求双方服务协议的解除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解除后,早教机构应退还李先生未录取的学费。

法官消除怀疑

预付费式费用是目前经营者常用的营销模式,在顾客实际支付费用之前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的费用,然后由经营者提供相应的商品和服务。 一般来说,经营者通过这种方法对客户享有一定的价格优惠,但与此同时,客户往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 在教育合同纠纷中,90%以上与预付费情况有关,大部分客户受教育培训机构优惠新闻的吸引,不一次性重复支付大量预付款,大多通过微信、支付宝( Alipay )等渠道大额交付,培训机构 另外,也有客户在支付预付款后,遇到了培训机构跑路的情况。 这种情况涉及很多人,如果情节严重,培训机构负责人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司犯前款罪的,对公司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定要小心教育培训合同里的这些“坑”!”

客户不仅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还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客户协会投诉。

坑三

比较有效期

王先生与某艺术培训机构(甲)签订协议书,为王的儿子)乙)提供艺术培训课,共70节,其中包括10节赠款课,课程比较有效期为年12月3日至年12月2日,课时费共10,500元 在该协议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连续2周以上上课,乙方应在甲方面前‘ 申请长假,相应延长课程有效期。 乙方提出一次或多次长假申请,总顺延期不得超过课程比较有效期的四分之一。 甲方在期满前解除协议时,必须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退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解除合同必须在课程比较有效期内,比较有效期到期不收学费的不退费。 2019年11月,这家培训机构停业,小王的儿子还剩下46门课。 其中包括10门赠款课。 王先生要求解除双方的协议,退还学费7000元。 培训机构认为,王先生的合同超过履行期限,没有申请长假。 另外,课程的延长期也超过了约定的有效期,所以不同意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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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表明,预付式的费用为一次性支付、分期履行,合同的完全履行具有滞后性。 根据相关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记名卡不得设立比较有效期,无记名卡的比较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公司或者发卡公司应当对超过比较有效期且有资金余额的无记名卡提供激活、换卡等辅助服务。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符合记名卡预付费用模式,不应当设置课程比较有效期,该培训机构应当退还王先生未交费的课程费用。

“一定要小心教育培训合同里的这些“坑”!”

法官消除怀疑

许多教育培训机构与客户签订合同,设立课程有效期。 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培训,但客户往往不能如期完成。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客户将协商后选择延长期限。 培训机构经常口头同意延长期限,但之后如果发生纠纷,培训机构会设置比较有效的期限进行答辩。 这是因为关于合同复印约定的比较有效期,客户必须重视。 否则,在发生故障时,根据案件的情况,客户有可能因教育培训过期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一定要小心教育培训合同里的这些“坑”!”

坑四

包括过度承诺

彭先生(乙)与某教育咨询企业(甲)签订《全国在职研究生考前指导包合同》,约定甲方开设全国在职研究生考前辅导班,乙方根据甲方对教育质量的信任和指导方案的批准参加甲方的指导。 大学是一所大学,专业是公共管理。 甲方收取51800元的费用,乙方未能按照甲方提供的考试学习计划通过考试的,甲方将予以退还。 彭先生考试后没能考上预期的大学。 教育咨询企业答应为他取得成果,彭先生要求退款,但企业拒绝了。

“一定要小心教育培训合同里的这些“坑”!”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双方的合同已经确定约定,彭先生确实没有通过研究生考试,企业必须退款。

法官消除怀疑

在教育培训领域,签订合同很受客户欢迎。 这样的协议一般与某个考试相比,培训机构约定只要不通过考试就可以退还所有的培训费,但是客户一般是抱着无损的心理接受了协议,但是这种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合同约定的追加退款条件等经常被忽视。 如果客户盲目签订这样的合同,不仅花费时间和成本,还存在培训机构拒绝退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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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五

提供教育贷款

谭先生与某英语教育机构签订了《英语课程注册合同》,课程收费46300元。 随后,他签署了《风险告知书》,确认了教育贷款业务的相关风险。 合同签订后,谭先生用现金支付学费10000元,用贷款方法支付学费36300元。 后谭认为,这家英语培训机构通过诈骗手段签订合同,在不知不觉中分期支付学费,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退还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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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在本案中,存在双方签订《英语课程注册合同》及《风险告知书》的事实。 谭先生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说明通过该协议的签订和贷款方法支付部分学费不是其本意,认为谭先生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也不支持。

“一定要小心教育培训合同里的这些“坑”!”

法官消除怀疑

教育贷款,即教育培训合同分期贷款的支付方式,也是近年来兴起的教育培训费用支付的一种形式,具体支付模式为教育培训机构与客户签订教育培训合同,金融机构不重复向教育培训机构支付教育贷款,作为客户的贷款申请人向金融机构分期支付 这种支付方式首先被训练费用高、资金来源有限的许多群体接受。 教育机构往往强调采用教育贷款支付可以减轻从未支付教育费的压力,一般以免费等福利吸引顾客,但也难以说明教育贷款本身的贷款属性和风险,以及顾客在举证时对教育机构存在误解和引导 由于贷款行为和参加培训的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客户如果未能参加培训或与教育培训机构发生纠纷,仍需向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支付相应的贷款和利息。

“一定要小心教育培训合同里的这些“坑”!”

法律建议[/s2/]

客户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必须诉求比自己更合理的选择,提高风险意识。 通过征信系统、裁判文书、工商管理机关公示情况、实地调查等途径,可以充分调查了解培训机构的信用状况、商业信用、教师资质、教育能力等。

培训机构一般提供样式合同。 特别是在互联网平台上签约时,客户必须仔细阅读合同,全面了解合同的复印件。 要求观察培训的费用、支付方式(现金、网络支付还是贷款等)、培训方式(在线、离线、一对一或一对多)、培训地点、退款条件等全部内容,将一点点的教育培训机构的推广或承诺写清楚在合同上

“一定要小心教育培训合同里的这些“坑”!”

在支付、洽谈、变更等重要环节,客户应留下相应的票据、书面痕迹,具有证据收集和保管意识,做好课时核查记录,关注教育培训机构的主体是否有变化。 (作者:孙霜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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