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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 有权对学生惩戒”

更新日期:2021-06-11 13:24:02 阅读数:

最近,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确定率先通过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并对教育惩戒复印件作了详细规范。

该条例列举了教育惩戒适用的情况。 中小学生在校园内,做出用硬东西甩、推、抢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教师应当制止和批评,根据现实情况,可以采取与其年龄、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 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变态体罚或辱骂、辱骂。

“广东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 有权对学生惩戒”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本条例规定学校可以批评教育,照顾学生的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惩戒。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可以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结果和影响,给予开除学籍之前的处分。 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的法治教育。

“广东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 有权对学生惩戒”

该条例提出,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园及周边安全区域内,有携带管制器具、打架、欺凌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 并且,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害者,通知学生家长或者其他近亲属,并及时调查解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广东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 有权对学生惩戒”

该条例还规定,教职工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歧视、侮辱、虐待、伤害、猥亵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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