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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的具体文案是什么?”

更新日期:2021-06-19 07:51:02 阅读数:

三项规定的具体副本是什么? 那么我来介绍一下。

三项规定的具体副本是什么? “三项规定”是指《领导干部介入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举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办案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别相关人员、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三个规定的具体文案是什么?”

年,中办公室、国家办公室、中政委、“五部委”相继发布《领导干部参与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举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办案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与司法人员和当事人、律师、特别相关人员、中介组织的

“三个规定的具体文案是什么?”

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三项规定》,推行干预、干涉、检察事务等重大事项情况集中报告制度,从“关键少数”抓起,覆盖检察干部全员,润物无声中,司法环境持续净化。

“三项规定”复印件:

规定一:《领导干部介入司法活动,插手具体破案的记录、举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国家治理若干重大问题的政策决定》的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介入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解决,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落实司法实务的实际情况和

“三个规定的具体文案是什么?”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率先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任何领导干部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破案,不得向司法机关提出妨碍司法公正的案件。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单位,由于需要履行职责,可以依照业务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依法解决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营造公正的司法环境。 但是,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审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三个规定的具体文案是什么?”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妨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领导干部介入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在整个过程中留下痕迹,是有根据的。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送文件,对破案提出要求的,或者指导干部身边的工作人员、亲属介入司法活动,或者插手具体破案的,司法工作人员都应当记录真实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介入司法活动、参与具体破案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进行报复。 无论法定事由如何,未经法定手续,不得对司法人员给予免职、调职、辞职或者降职、解聘、开除等处分。

“三个规定的具体文案是什么?”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由领导干部介入司法活动,插手具体破案情况并汇总拆解,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如果需要,可以马上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立即研究领导干部介入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并向同级党委报告,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 介入司法活动、参与解决具体案件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三个规定的具体文案是什么?”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司法干预活动,党委政法委根据程序经批准后可以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一)作为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委托案件当事人听取情况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者办事机构负责人与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见面的。

(三)授受和容忍委托身边的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听取情况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报告、召开协商会议、寄送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破案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非法介入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列举的行为之一,造成结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职工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纪律 造成冤情案件和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个规定的具体文案是什么?”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报复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职工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个规定的具体文案是什么?”

第十条司法人员对领导干部介入司法活动、具体破案情况不予记录或者如实记录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不记录两次以上情况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职工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没有记录主管意向或者没有如实记录的,根据纪律追究主管的指导责任。

“三个规定的具体文案是什么?”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介入司法活动,插手解决具体案件,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绩效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守法、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年3月18日起施行。

规定2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听取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国家治理若干重大问题的政策决定》的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介入案件,确保公正廉洁的司法,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结合司法实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询问或者参与其他人员正在处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交有关资料或者讯问案件,可以采取任何方式向案件当事人拉锯机

第三条司法机关事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枉法。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介入、讲习或者讯问案件,不按照必须拒绝的正当程序转交有关资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按照程序处理。

第四条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指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进行的案件提出指导意见的,应当按照程序书面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

第五条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需要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处理的案件的有关情况,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人员程序进行。

第六条司法机关内幕办案,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全程留痕,有调查依据。

第七条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办案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的内部人员不得对办事员进行报复。 事务人员不论法定事由,未经法定手续,不得给予免职、调职、辞职或降级、解聘、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拆除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参与案件的情况,并按照以下办法处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参与案件的线索。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参与案件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解决;

(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参与案件的,向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三)高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涉案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四)其他无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参与案件的,向所涉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参与人所属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解决,并将其结果通报办案机关所属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反规定参与案件,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经程序批准后可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委托案件当事人听取情况的。

(二)邀请办事员与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和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见面的

(三)违反规定,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发有关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刺探、举报案件的。

(五)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解决案件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列举的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个规定的具体文案是什么?”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个规定的具体文案是什么?”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询问案件情况不予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提出警告,通报批评。 不记录两次以上或者不忠实于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没有记录主管意向或者没有如实记录的,依法追究主管的指导责任。

“三个规定的具体文案是什么?”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办案、涉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办案的,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绩效考核体系,作为干部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参与案件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保障所、司法部应当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使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三:“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人员、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别官员、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的规定,结合司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的规定,避免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干涉、影响案件处理。

第三条各级司法机关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事务机制,杜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的非法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法律统一准确实施,并

第四条审判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况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回避。

审判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必须依法依照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司法工作人员严禁与当事人、律师、特别工作人员、中介组织有以下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公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含蓄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别利益相关者、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好处。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别相关人员、中介组织借款或者出租房屋,租赁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判断、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恶意贯彻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弄虚作假,违反操作的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人员、中介组织的其他非法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处理中,应当在事业单位、事业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 因事务处理需要,需要与当事人、律师、特别相关人员、中介组织接触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三个规定的具体文案是什么?”

第七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处理中因情况不明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者非工作地点接触当事人、律师、特别相关人员、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司法人员卸任司法机关后,不得担任办理原工作单位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或者辩护诉讼的情况除外。

第九条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别关系人、中介组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和通报情况。

第十条对反映或者检举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查处。 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非本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解决。

第十一条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依照手续获得批准后 造成冤情案件和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个规定的具体文案是什么?”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文件。 公司人事部门将本规定的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升晋升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将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别相关人员、中介组织的非法接触、交往情况汇总分解,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上级司法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中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别相关人员,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的兄弟姐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解决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信息和技术服务,为委托人提供代理性、新闻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是被案件当事人委托鉴定、判断、拍卖、出售、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 公证机关、司法鉴定机关参照中介组织的适用本规定。

“三个规定的具体文案是什么?”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刷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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