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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笔戳伤小朋友眼睛 幼儿园承担一半责任”

更新日期:2021-06-12 10:24:01 阅读数:

小强(化名)在海南省临高县某村幼儿园的教室玩的时候,不小心把铅笔戳在了小明(化名)的右眼上,导致了小明八级残疾。 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幼儿园监管失职引起的民事纠纷作出判决,案件幼儿园和小强家长各负50%的赔偿责任,各需承担7万多元的赔偿责任。

“铅笔戳伤小朋友眼睛 幼儿园承担一半责任”

据悉,幼儿园系的小林在11月21日下午第一节课前,在教室玩时,铅笔戳在小明的右眼上,导致小明的右眼受伤。 第二天上午,小明在镇卫生院接受治疗,由于未见好转,下午转到临高县医院继续治疗,小强的母亲小王支付了1300元的医疗费。 同年11月23日,小明转入省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2月1日出院,共住院8天,住院医疗费11140.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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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疗效欠佳,从年12月13日至年6月13日,小明曾3次入住广州眼科医院治疗,医疗费23925.44元。 小明住院期间,该幼儿园园长林先生支付了22700元。 不久,小明的父母就好好地把他的父母、幼儿园等告上了法庭。 鉴定结果显示,小明右眼被评估为八级残疾,此后治疗费用约为7200元。

“铅笔戳伤小朋友眼睛 幼儿园承担一半责任”

海南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小强用铅笔伤了小明的眼睛,小强作为伤害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承担责任,小强系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小强的监护人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没有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要对小明受到的损伤负责。 根据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小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幼儿园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小明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万多元,扣除已支付部分,海南二中院判决小强家长赔偿小明7万多元,幼儿园赔偿小明7万多元。

“铅笔戳伤小朋友眼睛 幼儿园承担一半责任”

事件为什么由幼儿园负责

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可以说明其履行教育、管理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对未成年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应当履行他的 第三者侵害权利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铅笔戳伤小朋友眼睛 幼儿园承担一半责任”

本案发生在小明、小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幼儿园对小明、小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 首先,小明眼中被铅笔戳伤的事件突然发生,但事故发生时,小明、小强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的评价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弱,幼儿园的观察和防范义务必须重于老年儿童,监控幼儿的危险行为, 第二,事故发生后,幼儿园没有及时通知小明、小强的家长。 双方家长直到案发当天下午5点左右,第二天早上才知道。 因此,幼儿园在履行合理的管理责任方面存在过错,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说明其履行了教育、管理责任。 因此,这个幼儿园必须对小明受到的损伤负责。

“铅笔戳伤小朋友眼睛 幼儿园承担一半责任”

法官提醒,铅笔是学习用品,但铅笔的锋利度有一定的危险性,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要观察这一安全隐患,加强教育监管和日常安全保障工作,监测幼儿的危险行为,及时制止,以免发生这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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