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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宅基地确权的常见疑问解答来啦!”

更新日期:2021-06-14 23:27:01 阅读数:

近日,我国自然资源部制作并印制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采购权登记实务问答》。 其中,对“确实的权利登记”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解答,下面我们来详细调查一下有没有你想知道的问题。


01没有权利来源材料的宅基地怎么登记?

对无权属材料的宅基地,在明确土地历史录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认宅基地录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后,自公告起30天内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说明,并由乡(镇)人民政府

“关于农村土地、宅基地确权的常见疑问解答来啦!”

02“独门独户”可以注册吗?

宅基地录取权应当按照“一户一宅”的要求,基本可靠地登记在“户”上。

符合当地挨家挨户建设条件但未批准另建住宅分开居住的,其新建住宅占用的宅基地符合有关计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公告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 未分开居住的,实际采用的宅基地未超过分户后的建房用地总面积标准的,依法按实际采用面积办理确权登记。

“关于农村土地、宅基地确权的常见疑问解答来啦!”

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以按照规定按照确实的权利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03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如何认定?

地方“户”认定有规定的,按照地方规定办理。 地方没有规定的,可以大致认定如下。 “户”大体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新闻为基础,并且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设的条件。 户籍登记新闻不能认定的,可以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办法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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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宅基地超面积怎么登记?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住宅建设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办理确权登记。 不履行审批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地方有规定的,按照地方规定处理。 地方未作规定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逐步解决大致如下办理。

“关于农村土地、宅基地确权的常见疑问解答来啦!”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建房中占有的宅基地范围自《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至今未扩大的,不论其是否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采用面积确定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时,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的,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切实登记解决的结果。

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建设住宅而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登记确权。 计划依法解决保存的,在增加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明上注明。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的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切实登记。


05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取得宅基地并登记吗?

本农民以外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的,应当区别解决不同情况

(一)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便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采用宅基地的,退出原有宅基地注销登记后,依法明确新建住宅占有的宅基地开采权,办理不动产登记。

)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成人员(包括城市居民)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以按照规定按确实权利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的附记栏中注明“该权利人是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组成人员住房的合法继承人”。

(三)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出售土地的通知》印发前,在原籍村、集镇定居的职工、退伍军人、休假(退休)的干部、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 或者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说明并印制依法可靠取得的文件后,城市居民非法占用宅基地建房或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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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如何保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当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 农村妇女因结婚离开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录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确权登记,取消原宅基地录用权。

07农民在城镇定居后,宅基地确实可以登记吗?

依法维护在城市定居的农民宅基地开采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在城市定居的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为在农民城市定居的条件。

农民在城市定居后,本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开采权应当按照确实的权利登记。

08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交换房屋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交换房屋后,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更换房屋,申请宅基地开采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利来源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更换房屋的协议等资料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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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赠与宅基地房屋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经宅基地所有权利人同意,向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赠与住宅地上的房屋,宅基地开采权和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转让、赠与宅基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利来源资料、集体内部转让、赠与协议等资料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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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放问题的通知》规定,历史上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进行确权登记

10合法宅基地的房屋不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相关资料可以登记吗?

合法住宅地上的房屋不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相关资料的,地方已经作出了相关规定,并按照其规定处理。 没有制定相关规定的,在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进行登记。 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域外,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进行登记时可以不提交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资料; 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自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公告后15天无异议或者异议成立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按照审查结果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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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发行不动产权证书时,如果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一致,如何解决?

发行住宅地一体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住宅测量面积与原住宅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高精度测量方法测量的面积为基准。 采用同类测量方法测量,在精度误差范围内的,以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基准。 房屋改建后出现面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房屋改建的规划许可等资料,并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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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开具住宅区一体不动产权属证书时,如果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如何解决?

颁发住宅地一体不动产权属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应当区别解决不同情况。 (一)宅基地边界所在地无变化,根据测量方法面积不一致的,用高精度测量方法测量面积并登记。 )因非法侵占宅基地超过原登记面积的,以原登记面积为准,超过占有面积按照本问答第三十五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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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农村简易住宅、临时建筑物可以登记吗?

农村简易住宅、圆形住宅、农具住宅、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通常不进行登记。

14宅基地录用被批准后一直未进行登记,但原录用批准人死亡的,可以申请登记吗?

宅基地由“户”分配采用。 只要“户”中有其他成员,即使被批准录用者死亡,也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录用权,现户主可以申请登记。 “房屋”已经没有其他成员的,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住宅地上的房屋可以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而占有宅基地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的附记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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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同一宅基地上的多处房屋属于不同的权利人,办理不动产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如何解决?

同一住宅地上的多处房屋属于不同的权利人,申请住宅区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区别解决不同的情况。

(一)属于新型农村地区或多户)高层多户农民公寓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采用权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在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登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因继承、出售房产等原因,不动产物权主体不一致的,按遗嘱或者不动产出售协议确定分割宅基地的,分割宅基地符合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的,可以分别登记。 遗嘱或者分售合同未确定宅基地分割的,按照宅基地采矿权共同共有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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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在民事纠纷的,在纠纷处理后切实登记。

16根据国家法规政策,那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登记吗?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申请登记有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有未处理的权利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登记的其他情形。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采购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对擅自占用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法规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屋等,不得进行登记 有上述情况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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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和农村建筑物,如何才能切实登记?

对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家乡和农村建筑物,应当依法切实登记,不改变产权归属。 另外,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明书的附记栏中必须注明“该不动产是受国家保护的不可移动文化财产”。

18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确实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如何解决?

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确实权利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八十、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订正登记、异议登记。 对不动产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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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无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才能切实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无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查明土地的历史录用情况和现状,认定为合法采用,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异议或者异议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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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乡镇公司或村办公室关闭、改建等,原招聘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实可以登记?

原乡镇公司或者村辩公会公司因破产、关闭等不再采用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集体建设用地的采用权。 原乡镇公司或者村集体公司因破产、合并、改建等发生集体建设用地聘用权转移的,现有用地单位继续被占用且审批用途未发生变更的,可以提交集体建设用地聘用权转移的材料办理转移登记。 现有用地单位继续占用该地块,经批准变更土地用途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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