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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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广告的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 公益广告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免费服务的广告活动,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 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广播电台11点到13点之间,电视台19点到21点之间,公益广告的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
公益广告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免费服务的广告活动。 我国建国后,公益性的广告活动日益增加,对全社会进行道德和思想教育发挥了重要意义。 例如,相关部门进行的防火防盗、森林保护、控制生育、维护公共秩序、吐痰等广告推广属于公益广告性质。
公益广告一般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广告从业者集团和一些公司也参加或完全由它们处理公益广告的资助。 他们做公益广告,从而提升公司形象,向社会展示公司理念。 这些都由公益广告的社会性决定,使得公益广告成为公司和社会公共信息表达的渠道之一。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广播机构节目每套每天的公益广告播出时间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间的3%。 其中,广播电台11点至13点间,电视台19点至21点间,公益广告播出数不得少于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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