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两部发意见打击对比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套路贷”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表《关于办理套路贷款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打击套路贷款,特别是与老年病弱势群体比较的套路贷款犯罪行为。 《意见》将从今天开始实施。
《意见》规定,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款,或者因套路贷款导致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债务偿还而实施犯罪活动的,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
在实施套路贷款过程中,合用多种手段,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罪、强制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情况,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套贷犯罪分子,应当根据违反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以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介绍,套贷以非法侵占为目的,强迫被害人签订借贷、变相贷款担保等相关协定,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擅自认定违约等方法虚假债权债务
在套现贷款案件中,行为人假借民间贷款之名,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套现贷款和普通民间贷款有本质的区别。 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都受法律保护,但套现借贷本质上是违法犯罪行为,套现借贷的本质是披着民间借贷的皮进行诈骗的真实诈骗。
姜伟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套现贷款和民间贷款主要有几点。 第一,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第二,是否具有欺诈性质。 第三,讨债手段是否是强制性的。 需要注意的是‘ 套现贷款和民间贷款必须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评价,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
《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贷违法所得的全部财产,对确定必须追缴或者退保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归还。 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是为实施套路贷款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当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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