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
教育部网站公布了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制定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并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确定,中小学、幼儿园通常不得在校内设立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
《规定》确定,中小学、幼儿园必须建立集中膳食陪护制度,每餐由学校相关负责人和学生共同膳食、做陪护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理集中膳食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供餐制度,健全相应的就业机制,及时研究反馈供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
《规定》确定,中小学、幼儿园通常不得在校内设立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必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不得销售高盐、高糖和高脂食品。
《规定》确定,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性,加工操作必须在食品直接入口前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场所前佩戴干净的衣帽。 学校食堂的工作人员不可以在食堂抽烟等行为。
《规定》确定,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造销售冷肉类食品、鲜食类食品、裱糊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新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不得集中就餐销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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