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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拟新规 合理界定师生关系保障秩序”

更新日期:2021-06-12 15:03:02 阅读数:

教育部计划由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

合理界定师生关系保障正常教育秩序

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通知,《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12月22日。

《意见征稿》确定,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学生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它还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实施概要、适用情况以及教育惩戒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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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惩戒规则

促进师生健全交流

《意见征集稿》的登场背景是什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晓峰介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于6月23日印发,其中第十四条确定制定实施细则,确定教师的教育惩戒权。 依法妥善解决学校和教师的矛盾纠纷,坚决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这次教育部发表的《征求意见稿》就是这个意见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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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近年来教育行业频繁发生的学校、教师、学生之间教育管理矛盾,严重伤害了事物,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活动,整个社会都关注着这个问题。 在此背景下及时制定相应的教育惩戒规则,可以及时应对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有利于相应问题的规范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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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副教授郑宁认为,从教育规律看,惩戒是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对受教育者行使管理和教育权的表现。

根据教师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快速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权对受教育者实施学籍管理,并给予奖励或者处分。 根据第44条,受教育者有义务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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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行法律缺乏确定的教育惩戒权规定,学生发生明显问题时,教师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 学校的欺凌现象无法得到比较有效的制止,教师缺乏原有的权威,无法比较有效地实现教育的目的。 郑宁说,从国际趋势来看,许多国家都有教育惩戒权的规定。 例如,日本的学校教育法规定了对学生的惩戒方法有惩罚、加算天数、放学后对教室的罚款、警告、退学等。 美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责备、留校、惩戒性转学、短期停学、开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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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合理界定师生关系有着重要的作用。 郑宁认为,《征求意见稿》保障了教师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者的职责,维护教师的尊严。 有利于规范教师惩戒权的行使边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校园师生关系的良性互动,保障校园正常教育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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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惩罚,适当保障安全

惩戒教育是相互联系的

《意见征集稿》有亮点吗?

郑宁表示,《征求意见稿》大致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实施,为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度处罚得当、保障安全、合法适度行使教育惩戒权提供了指导。 确定惩戒类型,按程度将惩戒分为常规惩戒、重惩戒、重惩戒,分别规定不同措施,同时规定禁止体罚、变相体罚、侵害人格尊严等行为。 完善手续保障,学校制定其他适当的教育惩戒措施的,可以进行风险判断、合法性审查、听取专家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听证。 校规应当在公布实施前听取陈述、申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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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事故或者学生本人因素损害学生身心的,学校不得处分教师或者其他不利解决,保障了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 郑宁表示,《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校内申诉、教育部门复核等救济途径,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定了解除惩戒和合作措施,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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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朱晓峰看来,《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三个亮点。

首先是确定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教师法第七条等规定,教师可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批评学生,促进每个学生的发展。 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的确定规定,对在学校接受教育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管教。 不能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送到专科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从目的解释的角度看,这里的批评教育和学生管教本质上是教师惩戒权的表现形式。 但是,这些法律并不确定规定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合法性基础不足,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引起争论和纠纷。 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教育惩戒权,确定了教师在教育管理活动中的相应行为具有合法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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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手续和实体规则统一,规则更明确、确定,实践可操作性强。 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必须以维护学生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为前提,教育惩戒权的行使要发挥应有的效果,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惩戒权规则的难题。 《意见征集稿》充分考虑了这一难点,在规定教育惩戒权的基础上,又强调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确保以确定细致的规则在合理的限度内行使教育惩戒权,使相应的规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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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统一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权利和义务,使教师能够依法行使惩戒权。 近年来,对教育惩戒理念和做法的不同所带来的理解,经常导致师生矛盾和家校矛盾,因教师过度惩戒而引起身体和心理严重不适,教师惩戒、解雇学生,造成极端。 《意见征稿》在确定教育惩戒权行使规则的基础上,确定了教师依法行使权利的,因事故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对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教师不承担不利后果。 教师违反惩戒规则的,学校有权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教师应承担的责任。 这些规定有助于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正确及时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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